“负面清单”又称否定列表或消极清单,是相对于正面清单而言的一种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或办法,指的是一个国家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股权比例等的行业清单。在这份清单上,一个国家明确列出不予外商投资准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领域,清单以外领域则对外资充分开放,不再需要审批。负面清单是一国在引进外资时作出义务承诺的一种方式,即以清单方式列出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和高管要求不符的管理措施。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为企业创造一个稳定、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负面清单外资管理模式遵循的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和“非列入即开放”的原则,这是对传统的“法律规定以外即禁止”和“列入才开放”理念的颠覆,在法律日益完善的今天,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就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进入投资与经营的领域,法律有限制的领域按照法律限制的规定去做就可以了。
“权力清单”指的是将政府有权进行审批和管理的事项全部列明放到一个公开的清单上,让社会了解和监督,一目了然。依据权力清单政府审批事项也要建立负面清单,除审批清单中公开的事项外,各部门不得擅自新设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实现政府审批管理“负面清单”化,做到清单之外的事项,均由社会主体依法自行决定。政府审批管理“负面清单”化,不仅可以使政府的权力和职能有边界与有界限,还能使政府的审批管理透明化。在市场经济中不存在也不应当追求全能政府,政府一定要简政放权,以减少权力寻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注入新动力。从负面清单到“权力清单”,让政府权力有边且透明,用负面清单约束政府权力和行为,负面清单以外政府不可为,以内是政府可为的,改变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方式,取消行政审批,大幅度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营造一个国际化、法制化和公平的营商环境。
从负面清单到权力清单既是一次改革与创新,也是一次根本性与革命性的跨越。通过这次跨越,我们不仅引进了一种新的外资管理模式,还引进了一种新的思维模式和一种新的政府施政模式。有了权力清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更加清晰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也就更加明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