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托管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名册委托股权托管机构管理的民事行为,也是为降低公司管理股东名册的运营成本而提供的一种社会化服务;其本质在于弥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管理缺位,由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股东名册记载,为股东提供所持股权的有效证明。
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托管始于1993年。当时,我国公司制改革已从试点进入大面积推行阶段,深沪交易所已开始接纳外地企业上市,股票上市后一夜暴富的神话使各股份公司发行的内部职工股成为最抢手的商品,摆摊设点销售股权证的现象随处可见。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避免股权证炒作过热的现象四处漫延,有效杜绝公司超发、滥发股票的行为,有效杜绝在股票黑市上制假、贩假的金融犯罪行为,当年七月,国家体改委连续两次发文,明确要求公司发行的股权证必须委托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集中托管,不得在社会上进行非法交易,非法炒作。在《公司法》颁布以后,国家体改委、国家国资管理局、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再次重申:发行的股权证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实行集中托管。
2001年,中国证监会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意见》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对未上市公司股票托管业务限期剥离,交由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和指导。这个文件至少表明了两个观点:一是未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业务必须继续进行,二是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规范和指导。